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护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二级以上航道的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100米内的区域,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的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50米内的区域;
(三)海底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发电、变电、调度、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周围及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
(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胡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破坏进出道路、损坏电力设施;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三)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
(七)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划定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