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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2修改)[失效]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等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等电力电缆线路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至10千伏                     5米
  35至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66至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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