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劳动监察条例(2002修改)[失效]

  (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遵照执行;
  (二)依法维护劳动工作秩序,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员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聘用。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查阅、复制补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监察单位和当事人据实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依法分别下达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

  第十条 劳动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劳动用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
  第十一条 劳动用工:
  (一)招用、招聘劳动力及劳动者就业证件的办理和用工登记手续的履行;
  (二)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订立、审查、备案及履行;
  (三)辞退、处分违纪职工;
  (四)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
  (一)“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
  (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的组织和管理;
  (三)培训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四)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
  (一)职业介绍资格及证件的审查;
  (二)劳动用工信息的审核及公开发布手续的履行;
  (三)劳动者求职登记和管理;
  (四)职业介绍费用的收取及使用。
  第十四条 劳动报酬: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