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7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5日)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2年6月20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