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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修改)[失效]

  第二十条 燃气钢瓶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长途运输燃气,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严禁长途运输燃气实瓶,严禁直接在槽车上充装燃气钢瓶。
  市内运输燃气实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本市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气用户使用的煤气器具,应由具有安装煤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经煤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已安装的煤气设施、器具。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及器具,应向煤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煤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液化石油气和混合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规范使用和管理燃气设施及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岗位合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处管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需要调整气量或暂停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输配、贮存、灌装、运输、使用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报告。
  用户使用燃气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应将用户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设施发生损坏、泄漏,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派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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