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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五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管理、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经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根据规划建设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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