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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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