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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振兴、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本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扶持,增加科技投入,培养技术人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农业科技进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实施“科教兴农”,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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