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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2002修改)[失效]

  (五)获得使用土地资格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卫生防疫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六)招标或拍卖出让的地点、日期及程序;
  (七)交付保证金的规定;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出让合同的格式;
  (十)有关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十一)其他必须说明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一)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除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0%以上;
  (三)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应尽快开发利用所受让的土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65天内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达到受让土地费的25%以上。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城建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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