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及燃气器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劳动、经济贸易、物价、市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能源和安全供用、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
燃气企业应当树立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管理、文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燃气发展规划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规划燃气管网设施位置。燃气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应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管道供水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