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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修改)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
  (二)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身外侧喷涂统一标准的企业名称、编号;
  (四)安装统一的营运标志牌;
  (五)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
  (六)在车身或车内明显部位贴挂租价标准、喷涂监督电话号码;
  (七)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
  (八)车内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
  (九)车内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
  (十)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
  (十一)尾气排放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
  (十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转借营运。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乘客要求,提供直达服务。不得以多收费为目的绕道行驶;因驾驶员的责任,未把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不受城乡限制。
  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的,应当出示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快车道和禁停路段调头、上下乘客。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拒载乘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酗酒或精神病乘客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要求超员、超载行驶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四)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乘客不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乘客要求在禁停路段上下车或要求在禁止机动车行驶的路段上行驶的;
  (六)乘客要求合乘,第一乘客不同意的;
  (七)乘客不愿按里程计价器计费标准付乘车费的。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属拒载乘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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