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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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