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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五)伪造或者冒用邮电徽等邮电专用标志和邮电标志服;
  (六)伪造或者冒用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
  (七)冒充邮电工作人员在外招摇撞骗、损害邮电声誉、诈骗他人财物等;
  (八)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简;
  (九)未经邮电局批准,印刷发行县以上地区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
  (十)其他妨碍或者破坏邮电通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废旧通信器材必须出售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必须凭出售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组织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器材。
  收购废旧材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收购废旧通信专用器材。

第四章 邮电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电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收费标准,并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第三十六条 邮电局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内部专用电信设施的管理,并为设有专用电信设施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办规定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或者限制用户使用邮电业务;
  (二)故意延误邮件、电报和电话的传递;
  (三)擅自中断对用户的通信服务;
  (四)擅自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
  (五)隐匿、毁弃、私拆邮件、电报和窃听电话;
  (六)向用户索要财物和牟取私利;
  (七)对应当验视的邮件不予查验;
  (八)利用邮电通信工具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邮电工作人员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者检修时,应当爱护建筑物,爱护农作物和树、竹,造成损坏的按照规定赔偿。
  第三十九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符合下列投递条件的,邮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邮电服务:
  (一)具备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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