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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二十六条 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及设施可能干扰或者危及邮电通信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与邮电局协商,保证邮电通信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一级、二级无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建设的,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邮电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 植树、种竹不得影响通信线路的使用安全。
  架设和维修通信线路需要截干或者伐除树、竹的,邮电企业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对已经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或者因抢修需要,邮电企业可以按照树竹修剪的操作程序自行修剪,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邮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国家禁止邮寄的其它物品。
  邮电工作人员必须当面查验用户交寄的包裹、印刷品等需验视的邮件。
  第三十条 邮电车辆(含非机动车辆)在执行通信任务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和停车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邮电工作人员驾驶车辆执行通信任务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交通执勤人员应当记录后放行,并责令违章人员完成运递任务后再接受处理;对有肇事可能的,可以通知邮电企业另派车辆或者人员接替完成任务。
  第三十一条 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执行通信任务时,凭邮电专用标志进出港口、车站、码头、机场或者通过渡口、检查站、桥梁,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保证邮件优先运输和确保邮件安全的责任。邮电企业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碍或者破坏邮电通信工作的行为:
  (一)冲击邮电企业办公及生产场地;
  (二)在邮电企业办公及生产场地前设摊、堆放物件影响通信作业;
  (三)在邮电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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