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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6日)废止

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1年3月30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1年4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29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1997年12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 无锡邮电局、不设区的市邮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事务,并根据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 市、县(市)邮电局、支局、所、代办所(以下简称邮电企业)应当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邮电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通信设施;施工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扩建、小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规划建设邮电服务网点和电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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