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调查可采取分组调查、专题调查、综合调查等形式。
评议调查时,评议对象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的程序:
(一)评议对象作报告;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评议;
(三)评议对象发言;
(四)形成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评议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评议会议。
评议对象应如实报告情况或述职,听取评议意见,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议意见送交评议对象。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至迟不超过6个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检查评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评议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中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议意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研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作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整改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也可以由议案主体依法提出质询、罢免案:
(一)不参加述职评议活动的;
(二)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四)常务委员会评议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罢免案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