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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修改)

  (一)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的;
  (二)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三)将垃圾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四)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污损不洁的;
  (五)在市区道路上清洗车辆的;
  (六)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的;
  (七)管理不当致使禽畜粪便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以及在垃圾场内放养家禽家畜或占道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禽畜。
  第四十三条 不履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或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张挂宣传品的;
  (三)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污损或显示不全的;
  (四)擅自在市区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占道摆放商品从事店外经营的;
  (五)经营场所不设置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的;
  (六)擅自在市区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七)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物品或搭建、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段及时清除道路冰雪的;
  (九)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立面污损不洁未清洗粉饰影响市容的;
  (十)贮粪池、化粪池粪便满溢的;
  (十一)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排污口朝向街面或在临街门前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的;
  (十二)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收运垃圾、洒水降尘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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