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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修改)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清扫,垃圾随扫随收,不得堆放和扫入排水井或绿地。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定时对主要街道洒水降尘。
  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做到随产随清。
  第二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须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除道路冰雪。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撒。
  垃圾容器、垃圾站(点)、垃圾处理场应由设置单位指派专人管理、保洁。
  第二十六条 运输垃圾应密闭、覆盖,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须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所在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工后应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的特种垃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符合环境卫生标准,专人管理、保洁,按时开放。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化粪池。贮粪池、化粪池应定期清掏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禁止在市区(县)内占道进行牲畜交易或在街道屠宰牲畜。
  严禁在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推广净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减少城市垃圾,并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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