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改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市辖县的建制镇。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