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
森林法》和开展造林护林活动。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承担造林绿化任务,实行划片定点,包栽包活,限期绿化的办法。
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每人每年均应完成义务植树3~5棵的任务。
对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绿化委员会按规定征收绿化费。
第七条 造林绿化所需经费,采取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单位、集体、个人多渠道集资解决的办法。
第八条 造林绿化应当兼顾农、林、牧等各业的发展,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因地制宜地种植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
第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林业专业队或乡、村林场,扶持重点户、单位、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通过承包、租凭或购买“四荒”地植树种草。
公路两旁的绿化,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可划拨给附近乡村负责营造。
小片分散的宜林地可以划给农户限期造林绿化。逾期不造的,可以另包他人,并收取绿化延误费。
四旁植树,必须按要求栽植,不得影响交通、水利、线路和他人利益。
第十条 南大山及北山天然林为全县重点保护的水源涵养林和植树造林重点区;国有林区、幼林区、新的造林种草区、退耕还林还草区为封山育林育草区。封育期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封育期内禁止在封山育林育草区放牧、砍柴、伐木和采挖药材。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还草应按县人民政府编制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实施,实行谁退耕,谁植树种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第十二条 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草病虫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发生林草病虫灾害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组织除治,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林区乡(镇)和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的护林制度,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严格用火管理。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警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