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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92修改)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扫盲教育,重点扫除农村牧区青壮年中的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幼儿的智力开发,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健全急需的科研机构,加快科学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和推广新的科技成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获得科学技术研究新成果和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中获得明显效益的人员实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医、蒙医、藏医学遗产;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鼓励医务工作者深入基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支持个人行医;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防治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州内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艺术传统,鼓励文艺工作者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繁荣文艺创作,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其它文化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族人民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特别是民族传统的体育活动和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事业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散居的、居住在偏僻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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