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9日)修正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四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州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的发展,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西部地区蒙古族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冷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德令哈。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州内各民族公民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