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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
  (六)撤销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七)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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