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组织审批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
(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二)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三)监督指导乡道养护工作;
(四)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乡道养护管理;
(六)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