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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乡公路是指连接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不属于国道、省道,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
  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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