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物,除按上款规定应当拆除的外,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易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外。因公路扩建、改建需要拆除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种申请,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损坏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计算。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