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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3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水利、规划、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分管区域内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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