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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修正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四)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公益性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商业性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电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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