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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修改)

  第二十一条 严禁荒芜基本农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荒芜基本农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后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未动工兴建,又未组织耕种的;
  (二)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弃耕半年以上的;
  (三)因从事其他产业而对基本农田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
  对荒芜基本农田,应按规定征收耕地荒芜费。征收标准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限计收。
  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基本农田,在正式征用(划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兴建的,视为闲置基本农田。闲置基本农田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闲置费。缴纳闲置费的不再缴纳荒芜费。
  第二十二条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基本农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占用年限逐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确需改为果园、林地和鱼塘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载明基本农田的等级、面积、使用期限、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包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已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第二十六条 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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