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正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计划、规划、水利、环保、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