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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修订)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
  (四)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
  (六)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二)对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
  (三)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
  (二)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批准的施工场地范围作业的;
  (四)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一百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所饲养家禽、家畜予以强制处置;
  (四)擅自处置、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按每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单位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绿地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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