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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跨省区营业性演出和表演,或者节目内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 行营业性演出和表演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文化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或 者宣扬封建迷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保护未成年人规定或者妨碍周围单位、居民工作 、学习、休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营非法出版物和违禁书刊、音像制品及字、画等美术作品,放映未经核准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影影片及内部使用的音像、电影资料带(片)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销售未标有作者姓名、国籍、创作年代字、画等美术作品或者未标明“仿制” 、“复制”字样的仿制、复制品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 经营的物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应当统一使用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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