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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1998修改)[失效]

  前款鉴定、核实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不符的,拍卖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时,委托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委托人保密。

第二节 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

  第五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
  (三)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参加竞买者,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与拍卖物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竞买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竞买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拍卖资料及查验拍卖物的必要条件。
  拍卖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
  (二)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及其他有关拍卖的费用;
  (四)拍卖方式;
  (五)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拍卖人应保证拍卖资料的真实性。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拍卖人应予赔偿。

第三节 拍卖

  第五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方式进行拍卖。
  第五十六条 拍卖人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竞相应价,以最高应价定槌成交;
  (二)无估价拍卖,即拍卖人不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对拍卖物直接叫价,以最高叫价定槌成交;
  (三)估高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在无人应价时,拍卖人逐次降低报价,以首次应价定槌成交。
  前款第(三)项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拍卖人应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无人应价的,由拍卖主持人确定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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