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审批结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调查职工伤亡事故,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的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发生三人以上轻伤、重伤以上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而负伤的职工,事故发生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入厂新职工、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考核的;
(四)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
(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可能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九)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认可,进行生产、经营的;
(十)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六十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死亡三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一次死亡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