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各自职责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伤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