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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根据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
  (二)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对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监督;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下同)、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负责核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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