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十七条 超过桥涵限载的车辆需要经过桥涵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的时间通过。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各种窨井、检查孔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的设计要求,不得妨碍道路、桥涵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设施丢失或损坏的,投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
  第十九条 在道路、桥梁上设置或跨路悬挂的各类广告牌、宣传牌,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丢弃火种、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穿通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由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排放。

第四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