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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四)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五)公开违法案件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持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改变收费办法。
  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或者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没票据。 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并会同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其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带统一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 营者的违法行为。
  对集贸市场行使监督、检查、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负责市场设施的建设与维修,提供有关服务,按照自治区物价 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场地费、设施租赁费和服务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 者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集贸市场摊位、柜台、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开办者安排。
  经营者转让、转租其使用、租用的摊位、柜台、场地、设施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市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发展集贸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领取《市场登记证》开业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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