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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7修改)[失效]

  公司依前条第(一)、(二)、(三)、(四)项原因终止的,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不设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成立清算组;依前条第(五)、(六)项原因终止的,由登记机关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义务;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公司债务;
  (五)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六)处分公司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和仲裁。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
  第八十九条 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组应拟定清算方案。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同意后实施;登记机关成立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报登记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清算开始后,公司应当停止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擅自处分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并由登记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二)税款;
  (三)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所列顺序清偿后,剩余部分应当按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给股东。
  第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通知全体股东。
  第九十五条 清算组无法履行职权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组不依法履行职权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六条 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应有中国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十七条 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的各种收支报表及财务帐册,报公司股东会或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全体股东,由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自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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