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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税务机关呈报。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检验时,公司应将资产负债表呈报登记机关。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呈报,并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五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应当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应当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七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分配利润的,由登记机关追回违法分配部分,并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依本条例规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应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议。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并、分立的,或者合并、分立时,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上作虚假记载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通知和公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通知和公告,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第七十五条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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