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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7修改)[失效]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批准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抵押;
  (四)决定公司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
  (五)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和盈余分配方案;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常会和股东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常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
  公司违反前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召开或者不按期召开股东常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依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临时会。
  公司应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应当召开股东临时会。
  第四十七条 召集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通知每一股东。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三)解散公司。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由出资额占公司资本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决议方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向股东会或者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不设立董事会的,应设一至二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不设股东会的,执行全体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决定公司财产的抵押、转让;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弥补亏损或盈余分配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方案;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对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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