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7修改)[失效]

  依前款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缴纳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并不得低于前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余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二年内缴足;生产经营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公司,出资人首期缴纳的出资额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违反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期缴足所认缴的出资的,登记机关应责令董事或者执行董事限期催缴。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有权向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
  出资人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首期缴纳的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首期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二条 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由各出资人协商作价或者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司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公司名称准用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各出资人的验资证明;
  (五)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资格证明。
  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当提交核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缴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作价显著高于实际价值的,股东对公司负连带缴付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