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嘎查村民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群众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一)当年人均纯收入的确认上报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集体收益使用情况;
(四)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六)扶贫、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七)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优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和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适时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嘎查村务重要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嘎查村民委员会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五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