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二)听取并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嘎查村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嘎查村民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宅基地分配方案;
(六)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嘎查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在不违背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讨论决定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具体事项。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组长组成。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举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
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嘎查村务公开
第十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制度,设立嘎查村务公开栏。
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可以设立若干嘎查村务公开栏,将嘎查村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