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嘎查村民意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负责,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农牧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嘎查村财务;
(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兴办农田和草牧场、林业、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
(十二)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以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三章 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组成。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嘎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嘎查村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