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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1999修改)

  第九条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殴打和虐待、遗弃 老年人,禁止非法剥夺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 其他任何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知识产权、林木、牲畜和法律允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老年人有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遗嘱、遗赠等方式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有权拒绝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老年人有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权利。
  第十三条 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疾病治疗护理的 义务。
  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 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将他们强行分开赡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其放弃继承权消除。
  赡养人有义务为老年人耕种和照料其承包的土地、林木、草场、牲畜以及其他的经营生产,收益归老年人 所有。
  第十四条 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有结婚、离婚包括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复婚的自由,子女以 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歧视。成年子女不得因其赡养 的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也不得妨害老 年人再婚后的财产处置和家庭生活。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或其他亲属 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不得挤占老年人 住房或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有关部门、单 位在房屋出售、征迁或者调整时,同等条件下应当照顾 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第十六条 老年人应当学法、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正确处理与子女、亲属、邻里 的关系。
  第十七条 老年人应当关心、教育、爱护、培养青少年,对青少年进行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祖国、维护民族团结的教育,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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