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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2002修正)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解答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实行逐人表决,其他人员可以合并表决。在审议中,对合并表决的个别人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单独表决;也可以经主任会议决定暂缓表决。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两次常务委员会上均未获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不得提前对外公布和到职。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应当在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代理和任免、辞职和撤职的人员,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决定任命的其他人员由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调动、离休、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时,要先办理免职手续;死亡的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构撤销、合并,原决定任命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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