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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1修改)

  市、县(市、区)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各种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科普工作决策咨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报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学术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有计划地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三章 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向他们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封建迷信的能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帮助他们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传播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介绍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动向、前景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
  (五)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抵御自然灾害和军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六)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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