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视察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就地进行。视察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由代表自行确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盟工作委员会可以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第八条 代表集中视察时,在盟市工作或者居住的代表在其工作或者居住的盟市进行视察。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的代表,一般回原选举单位所在的盟市进行视察。解放军代表可以参加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驻军共同组织的地方集中视察,也可以由内蒙古军区组织视察。
第九条 代表视察前,应当针对视察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说明原因,在视察开始前五日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代表在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回答询问,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视察报告的形式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对于代表提出的属于被视察地解决的问题,由当地各级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属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