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征(占)用蔬菜基地,确保菜地面积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蔬菜、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征(占)用蔬菜基地搞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控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蔬菜基地的,在规划选址定点之前应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确需占用蔬菜基地的,应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不得占用蔬菜基地。
第九条 蔬菜基地被征用、占用,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征一补一点五”标准,先补后征,负责落实增补的新菜地面积。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除了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还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交、截留。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将菜地改作他用。擅自改变菜地使用性质的,由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对保护蔬菜基地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排放有害污水或气体、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兴建或扩建对蔬菜基地有污染的项目。造成蔬菜基地污染的,除限期治理外,并由市环保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的,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因工程建设影响菜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
第十四条 蔬菜基地的各项蔬菜生产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蔬菜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蔬菜基地保护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蔬菜基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